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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师范学院章程解释程序

章程是高等学校推进依法治校,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为科学规范执行学校章程,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确保学校事业发展,制定本程序。

第一条 章程解释是指在章程实施过程中,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章程文本语义不清或有歧义、异议的内容所做的分析、说明。

第二条 学校章程的解释权归校党委。针对章程解释申请的受理和经校党委决定的解释文件的公布等由发展规划处具体负责经办。

第三条 发起章程解释申请的主体是学校的内设管理部门、师生员工及利益相关者。

第四条 需要章程解释的内容包括:

(一)发起章程解释的主体对章程文本表述的理解产生歧义;

(二)教育行政部门已受理的有关本校的涉及章程执行出现的申诉或行政复议请求,需要依据章程的表述做说明及判断;

(三)司法部门受理的起诉学校的行政申诉案件,在陈述、答辩中涉及的章程条款;

(四)其他需要做出章程解释的内容。

第五条 发起章程解释申请的主体,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章程解释申请。申请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的目的和内容;

(三)发生疑义的性质、经过、分歧所在涉及《安阳师范学院章程》的条文及请求解释的具体事项;

(四)申请解释的理由及申请人对争议焦点所持立场、见解。

第六条 发展规划处在收到申请后,联合学校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法律顾问对解释申请加以审查。

第七条 对经学校依法治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确认驳回申请的,由发展规划处告知章程解释申请主体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对经学校依法治校领导小组审查后确认应做出必要解释的,且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释的,由发展规划处予以答复;其中涉及重大事项的,由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章程解释草案,提请学校党委会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形成章程解释文件。

第九条 章程解释文件通过之日起,10个法定工作日内在校园网上发布公告,并由发展规划处负责通知章程解释申请的主体。

第十条 经公告后的章程解释文本,具有与学校章程同样的法律效力。解释文本由发展规划处留存,并作为修订学校章程的参考依据。

安阳师范学院

202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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