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师范学院章程
(核准稿)
序 言
安阳师范学院是河南省属普通本科高校。学校前身是始建于1908年的彰德府安阳师范传习所,1949年被命名为平原省立安阳师范学校,1958年更名为河南省安阳师范专科学校,1960年改名为安阳第一师范学校,1978年恢复为安阳师范专科学校,1992年更名为安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00年安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安阳教育学院、安阳市第二师范学校合并组建安阳师范学院。2011年获批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试点单位,2021年成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学校秉持“进德修业,博学笃行”的校训、“自强不息”的校风、“至爱求真”的教风和“知行合一”的学风,努力为基础教育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社会责任感和法治意识突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较强的高素质师资和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安阳师范学院”,简称“安阳师院”,英文名称为“Anyang Normal University”,简称“AYNU”。学校域名:aynu.edu.cn。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河南省安阳市弦歌大道436号。学校设弦歌大道校区、文明大道校区两个校区。学校可视需要,并经举办者批准设立和调整校区。
第四条 学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能。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度融入、主动服务基础教育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建设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并举,教师教育优势明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功能较强,开放办学程度较高,大学精神、办学传统、大学制度成熟、特色鲜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大学。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 学校是河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河南省教育厅。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学校的管理体制,设立领导机构,进行干部管理;
(三)核拨学校年度教育经费,对学校教育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法管理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支持、引导学校改革与发展,对学校建设发展实行优惠政策;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办学经费来源;
(四)依法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学校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制订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求和学校实际,制定招生方案;
(四)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六)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等的交流与合作;
(七)自主确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力资源配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接受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与经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五)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六)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学校以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为主,按需发展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学校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和留学生教育。
学校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第十三条 学校学科设置和研究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学校统筹规划学科建设,构建结构合理、特色突出的学科体系,鼓励、支持学科交叉融合,形成新的学科增长点。
第十四条 学校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知识创新、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加强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团体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合作。学校积极开展国际教育合作,加强国际科技文化交流。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依法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第十七条 学校可以依法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四章 学校治理
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十八条 为构建权责明晰、管理规范、运转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设置职能部门和教辅单位,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职能部门和教辅单位分别是学校的党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根据学校授权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的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学校、二级学院(部)”两级管理体制。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二级学院(部)管理职权,指导和监督二级学院(部)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的需要设立二级学院(部)、研究中心、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等教学、科研机构。各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任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校内各民主党派及其他社会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可依法与自然人、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联合成立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学校与外界联合设立的机构,其权责由学校与合作方商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除党和国家规定的保密事项外,与学校管理、改革发展密切相关和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都要采取适当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对学校办学过程中签署的协议、校内制定的章程草案和规章制度草案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对学校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论证与咨询,代理学校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法律顾问由校长办公会研究聘任。
第二节 领导体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安阳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依法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的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法律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安阳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与监察专员办公室合署办公,在省纪委监委和学校党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纪委依据党章党规,围绕监督执纪问责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责;监察专员办公室依据宪法、监察法,根据省纪委监委授权,围绕监督调查处置履行国家监察职责。
第二十七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
(三)组织开展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和社会服务工作;
(四)负责学校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
(五)聘任、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十)相关法律和规章规定由校长履行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 决策机制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的整体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学校党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凡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会议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做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三十三条 学校重大事项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师生员工意见。下列重大事项,决策机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
(一)关系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专业性较强的事项;
(三)涉及学校重大权益的事项;
(四)涉及师生员工重大权益的事项。
第四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二级学院。二级学院是学校办学的基本单位和主体,直接担负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和推动国际交流合作的重要职责。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教学部。公共教学部享有与二级学院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十五条 二级学院(部)的职权是: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二级学院(部)实际,制定二级学院(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加强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五)负责本单位师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
(六)自主设置内部教学科研机构,聘用与管理相关人员;
(七)根据工作需要,可按照相关规定设立学术委员会分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单位内部规章制度;
(九)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核算教职工工作量并实施分配;
(十)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二级学院(部)的领导体制是党政共同负责制,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党政共同负责制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党政联席会议对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二级学院(部)党委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二级学院(部)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相应党的组织。
二级学院院长和公共教学部主任分别是二级学院和公共教学部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二级学院院长和公共教学部主任定期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七条 校内研究中心、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等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学校根据科研机构的性质,对其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研究机构的负责人按有关程序由校长任命或聘任。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教学科研需要以及学校发展实际,可增设、变更、合并或撤销二级学院、公共教学部、研究中心等。
第五节 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决策、评议、审议与咨询机构。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委员经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程序确定,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人选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的方式产生。
学术委员会分设人文社会科学学部和自然科学学部。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和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校人才培养和师资队伍建设中的重要学术事项;
(三)审议校内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立项,评定校内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成果;
(四)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规范学术行为,受理学术争议;
(五)维护学术尊严,保障教师、学生学术上的正当权益;
(六)设立或撤销学术分委员会,指导学术分委员会的工作;
(七)审议和处理其他与学术有关的事务。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由校长兼任。委员由校领导、二级学院(部)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授予或撤销硕士学位;
(二)审核授予或撤销学士学位;
(三)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中的争议;
(四)制定、修改学位授予和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的有关规定,批准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任职资格;
(五)审核并推荐申请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名单;
(六)按学科设立或撤销学位分委员会,指导学位分委员会的工作;
(七)处理与学位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教学工作进行决策研究、审议、监督、指导和咨询的机构。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校长兼任。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院(部)院长(主任)兼任。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一定比例的校外委员。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教学工作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等重大问题进行研讨,并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对改革教学管理体制、完善教学运行机制提供咨询;
(三)对师资队伍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指导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审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五)学校委托的由教学指导委员会履行的其他职能。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委员会。
组建安阳师范学院高校教师(实验人员)高级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和安阳师范学院高校教师(实验人员)中级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学校教师(实验)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评审工作。
组建学校非教学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推荐委员会,负责向相关非教学评审委员会推荐学校拟晋升的非教学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选。
第四十三条 学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其它专门委员会、临时性的工作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六节 民主管理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建立校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代表由各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每两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安阳师范学院工会委员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主体组织,代表学生的根本利益。学生代表由学校全体学生选举产生。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计划;
(三)讨论和决定学生会工作方针与任务;
(四)制定、修改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五)选举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委员;
(六)其他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科学定编定岗,优化干部、人事和劳动制度,提高办学效益。
学校根据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是人员聘任、晋升职称和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相应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七)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就职称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规定及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至爱求真,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提高教育教学业务水平,自觉从事科学研究;
(四)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为人师表;
(五)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六)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职工行为规范;
(七)恪守学术道德,尊重学术自由;
(八)法律规定及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建立健全各类进修、培训制度,为教职工专业发展提供平台。
学校关心教职工的切身利益,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福利待遇。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和救助机制,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学员及校友
第五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院(部)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国(境)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完成规定学业后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或参加学生社团;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他补助;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八)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知行合一,不断进取,提高社会责任感;
(三)尊师重友,勤奋学习,完成学业;
(四)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六)按规定及时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社团经学校或学校授权的组织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组织形式与工作机制,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生活救济机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或教育服务协议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五十九条 校友是指曾在安阳师范学院(含前身院校)就读、进修、工作或兼职的学生、学员、教职员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名誉学位和荣誉称号的各界人士。学校视校友为学校声誉的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财富。校友应当珍惜学校的声誉。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六十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学校建立校友会办公室,多方面收集校友信息,多角度整合校友资源。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接受社会各界捐赠,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价值的有效保全和增殖。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三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服务和社会化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歌为《安阳师范学院校歌》,洪珉作词,王冠群作曲。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徽由甲骨文书写的“安”、启功题写的中文校名“安阳师范学院”、建校年份“1908”及英文校名“Anyang Normal University”组合而成。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庆纪念日为每年的10月18日。
第六十九条 学校拥有标识专有权。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后,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党委会审定,报河南省教育厅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章程生效后向社会和本校公布。
第七十二条 学校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学校如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可按照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修订章程应由校长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并说明修订理由,修订章程的程序按第七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对本章程的解释以书面形式为准,与章程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河南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生效,此前公布的《安阳师范学院章程》同时废止。
安阳师范学院
2022年4月15日